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保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所有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员、学生及其他因工作或学习需要进入实验室的人员。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五条 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六条 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实验室负责人、系主任、办公室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八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我院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四)设备使用后,做好使用记录。实验室公用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制。初次使用和操作新设备的学生必须经设备负责老师培训合格,方可进行独立操作,设备使用过程中碰到不能自行解决的任何问题要随时请教设备负责老师。
第十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
(一)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却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落实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我院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每天下班前实验员负责检查、各实验室的,门、窗、水、电,做到人离开时关闭门、窗、水龙头、灯等,必要时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卫生管理。
(一)做好实验室卫生管理专人负责制度,定期安排相关人员打扫实验室。
(二)实验室内保持整齐、清洁,定期进行打扫,做到窗明几净,无杂物、无积灰、无蛛网,各种物品整齐放置。同时做到实验完毕物品归位,无废弃物品、不放无关物品;不在实验室睡觉过夜,不存放和烧煮食物、饮食类,实验室不准吸烟、使用可燃性物品。
(三)实验室及走廊严禁吸烟,连接仪器的电线必须使用护套线或花线。实验室不得进食,随地吐痰,乱抛杂物,不得大声喧闹。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作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追究肇事者和各级相应责任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或个人,学校管理部门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无视生命和财产安全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要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有如下突出贡献的实验室和个人,学院将上报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3月1日